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加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四川大学锦城学院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办法》适用于四川大学锦城学院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以下简称‘教师资格’)的在册教职员工。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全面负责学院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教师未取得《教师资格证》者,教务部不得安排在学院授课。连续两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不合格者,人力资源部要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章 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教职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四川大学锦城学院,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教职员工,应当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第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教职员工应当具备的教育教学能力。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主要包括: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满足教育教学工作所需要的知识水平;运用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等实际问题的能力;开发和运用教学手段和教学资源,实现教学目标的能力;普通话水平和板书设计的能力。
(二)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有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的体检合格报告。
第七条 学院聘任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下列人员,需参加由四川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委任的四川省教育学院教师资格专家委员会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一)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
(二)申请认定另一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三)四川省教育学院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及学科(专业)评议组根据认定工作需要,要求测试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教职员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的补学和考试。具体工作由四川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按照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教师培训的规定和要求进行。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可不参加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的补学和考试。
(一)通过国家自学考试已学完师范教育类专业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内容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人。
(二)取得教育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三)已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或已通过省上统一组织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
(四)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依据本人自愿的原则,由本人向人力资源部提出教师资格认定的书面申请,同时据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三)学历证书(应届毕业生需附毕业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一式一份;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影印件一式一份;
(六)各部、系填写《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式一份(见附件2);
(七)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八)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教职员工,应补充以下材料:
1、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成绩单或成绩证明复印件
一式一份;
2、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一式一份;
(九)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还应提交《四川省教师
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十)《四川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者《四川省高校教师教育科学理论自学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者除外)。
第十二条 资料审查。人力资源部负责对申请人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体格检查。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体检。申请人填写《四川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见附件3),体检标准严格按照《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专家审查。由人力资源部填写《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人员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报四川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安排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工作。测试办法按照《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 资格认定。人力资源部填写《四川省申请办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人员花名册》(见附件5),并同申请人材料报一并报四川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审批,办理《教师资格证》。
第四章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 《教师资格证》是持证人具有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教师资格证》复印件交人力资源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教师资格证》因损坏并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更换申请,报四川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审核后予以更换,损坏的《教师资格证》交四川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中心统一销毁。
第十八条 《教师资格证》遗失者,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申明,并持遗失申明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补发申请,报四川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者,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的,丧失教师资格,并办理注销,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消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消教师资格者,到四川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办理注销,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消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以后申请教师资格时,须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
第二十一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证作弊者,其当年考证成绩作废,且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四川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人员情况统计表》
《四川省申请办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人员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