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制度,进一步规范、完善学院教职员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条件,保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质量,依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规,根据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文件和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国家颁布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章程》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严格评审标准和条件,坚持全面考核、公正评价、平等竞争、择优晋升的原则,规范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教学、科研、业务水平和履行现职务的实绩等方面情况进行任职资格评审,建立和完善科学、客观、公正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评价机制。
第三条 学院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在坚持标准和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学院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搞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加快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充满活力、政治素养高的教职员工队伍。
第四条 适用范围:学院在册教职员工(人事档案由学院管理);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要求。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及年度考核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热爱四川大学锦城学院,赞同锦城学院办学理念,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三)申报助教需已取得《四川省高校青年教师职业(岗前)技能培训合格证书》或修完“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和“大学教学理论与方法”四门课程,成绩合格(具有教育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毕业生,此四门课程可免修);普通话水平须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艺术类教师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四)申报讲师及以上职务者,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量、目标任务及相应工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并且担任兼职班主任。
(六)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者,按川职改〔1992〕69号文件执行,并且在任职期间至少有一次年度获学院“夫子育人奖”。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申报、评审:
1.在学院工作期间,在政治、经济、道德品质等方面犯有严重错误,或受党内、行政处分并在处分期内。
2.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被立案审查、审计尚未结案者。
3.伪造学历、资历,职称考试舞弊、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
4.道德品质等方面不能为人师表者。
5.未经学院同意私自在外兼职、兼课者。
第六条 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一)初级职务任职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1年。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能胜任和履行职责。大学专科毕业申报助理级须担任员级2年。
(二)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履行其职责4年及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有学历)具有2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或在攻读硕士学位前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又工作1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无学历)、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履行其职责2年及以上;或者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或在读学位前有2年以上 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在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又工作2年以上。
4.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并取得《四川省高校青年教师职业(岗前)技能培训合格证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可直接申请定级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5.大学专科毕业申报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履行其职责4年以上。
6.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思想政治教育[德育]类、体育类、艺术类应具有学士学位)。
(三)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1.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学位,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履行其职责5年以上。
2.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报教师、研究系列副高级职务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正在攻读硕士学位。
3.获得博士学位后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履行其职责2年及以上。
4.大学专科学历申报高级实验师职务,应担任实验师职务并履行其职责6年以上。
(四)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1.应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任副教授职务并履行其职责5年及以上。
2.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具备博士学位或正在攻读博士学位(申报外语类、体育类、艺术教育类、思想政治教育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放宽至硕士学位;如具有博士学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五)对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教职工按相关系列破格条件进行评审推荐。
第七条 外语水平要求
(一)申报教学、研究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应参加A级考试且合格。
(二)申报教学、研究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参加B级考试且合格。
(三)申报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参加C级考试且合格。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申报各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2.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或任现职以来经组织批准出国进修1年以上。
3.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4.公开发表的译文达到3万汉字及以上(高教、科研系列须达到四万字以上)的;公开发表的译文达到1万汉字及以上,晋升中级职称的,凡译文作者均须对本人所译文章作出文责自负的郑重承诺,并同时提交刊物出版机构出具的证明与正式出版物。
5.任现职以来参加全国定点出国人员外语(或二外)强化培训班学习,经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者(其有效期按拟聘专业技术职务所要求达到的相应等级外语考试成绩的有效期掌握)。
6.参加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取得资深翻译资格;参加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取得一级口译、笔译资格,晋升副高级及以下职称;参加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取得二级口译、笔译资格,评定中级职称的人员;参加全国翻译专业资格考试取得三级口译、笔译资格,晋升初级及以下职称人员。
7.取得硕士学位晋升中级职务;取得博士学位晋升副高级职务(含无正副之分系列的高级职务)。
8.在非涉外岗位工作,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
9.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30分及以上申报中级职称者;参加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英语四级成绩达到430分及以上评定初级职称的人员。
10.符合我省直接认定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的海外留学回国人员。
11.遇外语成绩要求调整,以当年四川省职改办、教育厅相关政策要求为准。
第八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一)申报教学、科研、工程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A级考试、成绩合格。
(二)申报教学、科研、工程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或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等其它系列的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B级考试,成绩合格。
(三)申报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C级考试,成绩合格。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计算机
1.计算机专业硕士毕业生免予职称计算机A级考试。
2.计算机专业本科毕业生免予职称计算机B级考试。
3.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高级程序员级考试合格,免予职称计算机A级考试;程序员级考试合格,免予职称计算机B级考试;初级程序员级考试合格,免予职称计算机C级考试。
4.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者。
第三章 业绩条件
第九条 初级职务任职资格
(一)承担并完成一门课程的辅导教学任务,且辅导教学效果优良。
(二)思想政治教育(德育)或管理岗位上,能胜任本职工作,完成任务较好,具有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或管理科学研究的能力和草拟规章制度、总结报告等文稿的能力。
第十条 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符合正常申报条件的应具备必备条件和业绩条件中的各一条;教师系列要破格申报的,还应具备选择条件中第1条和其它任意一条以上。
(一)必备条件
1.独立讲授1门及以上课程,教学资料齐备,经学院教学评估,教学效果良好,无教学违规,无教学事故;且任现职以来每年均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每学期教学评估成绩85分以上(系主任+学生的考评分,以教务部评定为准)。
2.思想政治教育(德育)辅导员必须完成规定的《形势政策与明德教育课》教学工作量,并且做好学生的“四大辅导”,“三访两沟通”,年度考核“辅导员工作实绩量表”总分85分以上;所带的年级、班级、学生寝室等获得院级奖励(以学工部评定为准)。
3.管理岗位工作2年以上,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对本学科具有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比较熟悉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或管理工作的理论、原则和方法,具有从事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经验,完成本职工作,工作中有所创新和较好的工作实绩,草拟、撰写(或拟定)1项以上管理工作意见、办法、文件、报告、总结等,并被所在单位或学院采用和实施。
(二)业绩条件
1.在与本学科相关领域的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2.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参加撰写(译作)并出版学术专著1万字以上或参编已使用专业教材2万字以上。
3.任现职以来,作为课题负责人主持完成院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精品课程或教改课题一项(主研人、前三名)。
4.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参与横向课题作为课题负责人(主研人、前三名)且到位经费须在2万元以上。
5.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由省级学会组织及以上主办的学生创新活动奖(以教务部认定为准),且在本学科相关领域的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
6.作品入选省级美展1件次,且在本学科相关领域的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
7.在省级专业音乐比赛中获奖1次,且在本学科相关领域的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
8.获省级以上体育比赛前三名,或任省级体育比赛前六名的运动员(队)的主教练,且在本学科相关领域的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
9.发表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的美术、音乐创作作品可以等同于学术论文(用此条件计算论文不超过1篇)。
(三)选择条件
1.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2.在本学科省级以上学会的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为(第一作者)。
3.主持省、部级及以上课题或教改课题1项(主研、前三名)。
4.主持完成院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教改课题1项(主研、前三名)。
5.主持或主研完成技术革新项目1项(有证书)。
6.获得省级以上青年教师授课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1次(有证书)。
7.获得院级以上教学成果三等奖或精品课程奖及以上1次(有证书)。
8.参加省级及以上比赛获三等奖以上1次(有证书)。
9.主编、撰写的专著(编、译)或教材1部3万字以上并由正式出版社出版发行。
第十一条 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一)教学、管理业绩:
1.独立讲授2门及以上课程;公共课教师独立讲授1门或2门以上课程;且任讲师以来每年均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量每学期教学评估成绩85分以上(系主任+学生的考评分,以教务部评定为准)。
2.掌握本学科范围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学术活动并提出学术报告,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担任科研课题负责人,负责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
3.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能较好地对学生进行启发式教学,培养其分析问题的能力。
4.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出版过有价值的著作、教科书;或在见习研究方面有较高造诣;或在实验及其它科学技术工作方面有较大贡献。
5.在思政、行政管理岗位上,负责本部门(系)某一方面的管理工作2年以上,熟悉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或管理工作理论、工作中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良好的工作业绩。撰写、提出(或拟定)2项以上管理工作意见、办法、报告、文件等,并被所在单位或学院采用并实施;撰写的关于“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报道、通讯等发表在各类报刊、电台10篇以上(第一作者)。
6.负责指导两名以上助教或讲师的教学与管理工作,成绩突出。
(二)科研业绩
1.文科、公共课、思想政治教育、理、工科类:任现职以来,必备下列第(1)条和其余任意一条:
(1)在与本学科相关领域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至少5篇(第一作者);其中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4篇;或被A、B类检索性刊物收录、转载或摘编论文1篇,且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或被C、D类检索性刊物收录、转载或摘编论文2篇,且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或被E、F类检索性刊物收录、转载或摘编论文2篇,且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
(2)出版过有价值的著作(译作)、教科书1本以上或参加撰写并出版学术专著(译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在3万字以上或独立完成1—2章。
(3)参编教育部全国专业指导委员会或课程指导委员会规划教材或参编教育部其它规划教材1部,本人完成3万字以上或独立完成1-2章。
(4)获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1项(主研、有证书)。
(5)获省、部级自然科学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主研、有证书)。
(6)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主研、有证书)
(7)主持科研课题累计总经费在3万元。
(8)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
(9)通过省、部、厅级鉴定或评审科研成果1项(主研、前三名)。
(10)主持完成院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教改课题获得三等奖以上1项(主研、有证书)。
(11)获省级精品课程奖或优秀教材三等奖1项(有证书)
2.体育教育、艺术教育:任现职以来,必备下列第(1)条和其余任意一条:
(1)在与本学科相关领域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至少5篇(第一作者);其中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或被A、B类检索性刊物收录、转载或摘编论文1篇,且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被C、D类检索性刊物收录、转载或摘编论文1篇,且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被E、F类检索性刊物收录、转载或摘编论文2篇,且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的音乐创作作品可以等同于中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用此条件计算论文不超过1篇)。
(2)参加撰写(译作)并出版学术专著1部3万字以上。
(3)参编教育部全国专业指导委员会或课程指导委员会规划教材或参编教育部其它规划教材1部本人完成3万字以上,或独立完成1-2章。
(4)获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1项(主研、有证书)。
(5)获省、部级科研成果、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主研、有证书)。
(6)主持完成院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教改课题获三等奖以上1项(主研、有证书)。
(7)获精品课程奖或优秀教材奖1项(有证书)。
(8)主持科研课题累计总经费3万元。
(9)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
(10)通过省、部、厅级鉴定或评审科研成果及以上1项(主研、前三名)。
(11)音乐作品在全国性比赛中获奖1次项(含指导教师、创作、表演奖);或在省级政府、文联系统主办的比赛中获奖2次项(含指导教师、创作、表演奖):或正式出版个人创作音乐作品或演唱、演奏专辑(VCD、CD唱片)1部及以上。
(12)美术作品1件入选全国美展(第一作者);或2件次入选全国单项美展;或3件次入选省级美展;或正式出版个人创作美术作品集1部。
(13)参加全国性比赛获奖1次(含指导教师、主教练、创作、表演奖,),或参加省级以上比赛前三名1次或前六名2次;或是国家体育总局注册的国家级裁判。
第十二条 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一)教学、管理业绩
1.专业课教师独立讲授2门及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主干专业课或主干基础课;公共课教师独立讲授1门或2门以上课程;且任副教授以来每年均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量,每学期教学评估成绩85分以上(系主任+学生的考评分,以教务部评定为准)。
2.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或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突出具有组织领导能力。
3.发表、出版过有创造性的科学论文、著作或教科书,或有重大的创造发明。
4.在思政、行政管理岗位上,负责本部门(系)某一方面的管理工作3年以上,熟悉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或管理工作理论、工作中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优秀的工作业绩。撰写、审定、提出(或拟定)3项以上管理工作意见、报告、文件等,并已经学院或部门采用和实施;撰写的关于“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报道、通讯等发表在各类报刊、电台等15篇以上(第一作者)。
5.负责指导两名以上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教学与管理工作,成绩突出。
(二)科研业绩
1.文科类、公共课类、思想政治教育类:任现职以来,必备下列第(1)条和其余任意一条:
(1)在与本学科相关领域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至少7篇(第一作者);其中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且被A、B类检索性刊物收录、转载或摘编论文2篇,且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或被C、D类及以上检索性刊物收录、转载或摘编论文3篇,且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或被E、F类及以上检索性刊物收录、转载或摘编论文3篇,且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
(2)独著或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5万字以上(第一作者)。
(3)参编教育部全国专业指导委员会或课程指导委员会规划教材或参编教育部其它规划教材1部5万字以上,或独立完成2章以上。
(4)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
(5)主持省、部、厅级科研课题或教改项目1项(主研、前三名)。
(6)获省、部级科研成果、教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1项(主研、有证书)。
(7)或获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1项(主研、有证书)。
(8)主持科研课题累计总经费5万元及以上。如课题经费达到10万元及以上,可视为在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9)通过省、部级鉴定或评审科研成果1项及以上(主研、前三名)。
2.理、工科类:任现职以来,必备下列第(1)条和其余任意一条:
(1)在与本学科相关领域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至少7篇(第一作者);其中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或被A、B类检索性刊物收录,或摘编论文2篇,且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或被C、D类检索性刊物收录、摘编论文2篇,且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4篇;或被E、F类及以上检索性刊物收录、转载或摘编论文3篇,且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4篇。
(2)主编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5万字以上(第一作者)。
(3)参编教育部全国专业指导委员会或课程指导委员会规划教材或参编教育部其它规划教材1部,本人完成5万字以上或独立完成2章。
(4)主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主研、前三名)。
(5)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或教改项目1项(主研、前三名)。
(6)获省、部级科研成果或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主研、有证书)。
(7)主持科研课题累计总经费6万元。如课题经费达到15万元及以上,可视为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8)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
(9)通过省、部级鉴定或评审科研成果1项以上(主研、前三名)。
3.体育教育类、艺术教育类:任现职以来,必备下列第(1)条和其余任意一条:
(1)在与本学科相关领域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至少6篇;其中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4篇;或A、B类检索性刊物收录、转载或摘编论文2篇,且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被C、D类及以上检索性刊物收录、转载或摘编论文2篇,且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4篇;或被E、F类及以上检索性刊物收录、转载或摘编论文3篇,且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的音乐创作作品可以等同于中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用此条件计算论文不超过2篇)。
(2)独著或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含独著或音乐作曲理论作品集),或个人绘画理论作品集1 部(第一作者)。
(3)参编教育部全国专业指导委员会或课程指导委员会规划教材1部,或参编教育部其它规划教材1部,本人完成5万字以上或独立完成2章。
(4)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主研、前三名)。
(5)主持省、部、厅级科研课题或教改项目1项(主研、前三名)。
(6)获省、部、级科研成果、教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主研、有证书)。
(7)主持科研课题或主持艺术设计项目累计总经费5万元,如经费达到10万元及以上,可视为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8)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
(9)获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1项(主研、有证书);
(10)通过省部级鉴定或评审科研成果1项及以上(主研、前三名);
(11)在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文联(音协、舞协、电影家协会、民间艺术家协会等协会)主办的全国专业性比赛中,获金、银、铜奖之一(含指导教师、创作、表演奖):或正式出版个人创作音乐作品或演唱、演奏专辑(VCD、CD唱片,含担任指导教师的学生演唱、演奏专辑)2部及以上;或参加国家级的演出1次。
(12)在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中国文联(美协)主办的美术比赛中,获全国综合类美展金、银、铜类之一;或参加1次全国综合美展及1次,全国性单项美展;或正式出版个人创作美术作品集2部及以上;或作品(第一作者)入选国家级作品展评或国际知名大展2件;或作品(第一作者)入选省级展评3件。
(13)获得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或集体前六名1次;或任全国性体育比赛前六名的运动员(运动队)的主教练1次;或获得省级体育比赛个人或集体前三名1次;或任省级体育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运动队)的主教练2次;或是国家体育总局注册的国际级裁判。
第十三条 助理实验师的业绩条件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常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
(二)能熟练地使用与实验有关的仪器设备,并了解其原理和性能。
(三)参加过一定数量的实验工作,能初步独立地制定实验方案,提供准确的实验数据和结果,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写出实验报告。
第十四条 实验师的业绩条件
(一)实验教学业绩
1.能独立担任1门以上实验课程,参加指导学生实验、生产实习等实践环节,教学效果良好。同时完成学院规定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
2.能熟练使用和日常维护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并熟悉其原理和性能。
3.承担实验任务,独立拟订实验方案。
4.完成规定的实验教学工作量,撰写1篇具有独立见解的论文或实验报告。
(二)科研业绩
任现职以来,在与本学科相关领域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参加撰写并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或主持完成院级科研项目1项;或获得院级教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1项及以上科研成果通过省部级鉴定或评审;或根据教学需要,研发并使用新的教学实验设备1项。
第十五条 高级实验师的业绩条件
(一)实验教学业绩
1.独立讲授2门专业课以上或1门以上基础性实验课程,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积极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科学技术活动等。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
2.具有所讲授实验课程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本门业务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3.对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改进方面,或在引进的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改造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或在组织实验改造和培养实验技术人员方面有突出的成就。
(二)科研业绩:任现职以来,必备下列第1条和其余任意一条:
1.在与本学科相关领域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至少5篇(第一作者);其中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或被A、B类检索性刊物收录、转载或摘编论文1篇,且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被C、D类及以上检索性刊物收录、转载或摘编论文1篇,且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被E、F类检索性刊物收录、转载或摘编论文2篇,且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
2.参加撰写并出版学术专著1部3万。
3.参编教育部全国专业指导委员会或课程指导委员会规划教材或参编教育部其它规划教材1部,本人完成3万字以上。
4.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主研、前三名)。
5.获厅级及以上科研或教学成果奖1项;或获院级及以上优秀教材奖1项。
6.主持科研课题累计总经费3万元。
7.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
8.通过省部级鉴定或评审科研成果1项及以上(主研、前五名)。
9.根据教学需要,研发并使用新的教学实验设备1项。
第十六条 助理馆员的业绩条件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工作能力。担任部分选书工作,辅导读者查阅馆藏目录及文献检索工具,担任文献研究、书目编辑的助手工作等。
第十七条 馆员的业绩条件
(一)专业技术工作
担任文献资源建设、资源整序、文献研究、资源推送(含文献借、阅)、参考咨询、情报服务、信息用户教育、自动化和数字化建设等业务工作。系统掌握图书资料或其它某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独立工作能力。
(二)科研业绩
任现职以来,在与本学科相关领域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参加撰写并出版学术专著2万字;或主持完成院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相关科研项目1项。
第十八条 副研究馆员的业绩条件
(一)专业技术工作
担任文献资源建设、资源整序、文献研究、资源推送(含文献借、阅)、参考咨询、情报服务、信息用户教育、自动化和数字化建设等业务工作。解决比较重大的业务问题,并负责指导和审核。
(二)科研业绩:任现职以来,必备下列第1条和其余任意一条:
1.在与本学科相关领域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至少5篇,其中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第一作者);或被A、B类检索性刊物收录、转载或摘编论文1篇,且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被C、D类及以上检索性刊物收录、转载或摘编论文1篇,且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被E、F类及以上检索性刊物收录、转载或摘编论文1篇,且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
2.参加撰写并出版学术专著1部,3万字以上。
3.主持省级科研课题1项,或(主研、前三名)
4.获省、厅级及以上科研或教学成果奖1项;或获省级及以上优秀教材奖1项。
5.主持科研课题累计总经费2万元。
6.通过省部级鉴定或评审科研成果1项及以上(主研、前三名)。
第十九条 研究馆员的业绩条件
(一)专业技术工作
担任文献资源建设、资源整序、文献研究、资源推送(含文献借、阅)、参考咨询、情报服务、信息用户教育、自动化和数字化建设等业务工作。承担高深的文献研究任务,解决重大业务问题,负责指导、审核工作。
(二)科研业绩:任现职以来,必备下列第1条和其余任意一条。
1.在与本学科相关领域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至少6篇(第一作者);其中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或被A、B类检索性刊物收录、转载或摘编论文1篇,且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或被C、D类及以上检索性刊物收录、转载或摘编论文1篇,且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或被E、F类及以上检索性刊物收录、转载或摘编论文2篇,且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
2.独著或主编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5万字以上。
3.主持省、部、厅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教改项目1项(主研、前三名);
4.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或教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1项(主研、有证书)。
5.主持科研课题累计总经费4万元。如达到6万元及以上,可视为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6.通过省部级鉴定或评审、鉴定科研成果1项以上(主研、前三名)。
第二十条 助理工程师的业绩条件
(一)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第二十一条 工程师业绩条件
(一)基本掌握现代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能力。
(二)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四)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第二十二条 高级工程师业绩条件
(一)具有解决在生产过程或大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二)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管理的发展趋势。
(三)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社会、经济效益。
(四)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有组织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问题。或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技术著作、论文。
(五)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第二十三条 其他系列业绩条件按四川省职改办或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二十四条 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行学科评议组和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二级评审或推荐评审制度,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学科评议组。其中我院无评审权的学科、专业需报四川省教育厅及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审定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教师系列学科评议组按学科分类设置。学科评议组原则上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五至九名人员组成。评议组设组长一人,组长原则上由各教学单位负责人担任;其成员任期均为3年。学科评议组的主要职责是:对各单位推荐出的人员依据任职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与评议推荐,并向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推荐意见。
申报高级(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推荐,委托四川省教育厅高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或相关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由十五至二十五名具有高级职务和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评委会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学院副院长或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学者担任,成员由(各)学科评议组组长、相关专业学科的专家组成,评委会成员任期为3年。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审、审定学院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议推荐申报其它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并提出评审推荐意见。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挂靠人事部由人事部部长担任办公室主任),主持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日常工作,负责申报人员的资格初审和材料的审核;协助各学科评议组和评委会搞好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院教师系列及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一般分为个人申报、部门推荐、科研成果鉴定、学科评议组资格审查和评议推荐、院评委会评审、审定或推荐评审、审批上报等程序:
(一)学科组评议推荐。学科评议组组长应委托学科组成员对相关专业的评审对象进行教学科研方面的情况介绍和学术评价。学科评议组成员应仔细审读申报人的评审材料,认真进行评议。评议应坚持条件,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如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被通过,院评委会可拒绝受理。申报人对学科组评议结果有异议,应在三日内应向院职称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经调查并征求同行专家意见后如情况属实可提请学科组复议一次。
(二)学科评议组在评议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会议方为有效;被评审对象获得的赞成票超过评议组应到人员半数以上方为通过。学科评议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凡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的学科评议组成员不得委托投票和补投票,如有此类情况发生,表决无效。
(三)院评委会评审、审定与推荐评审。各学科评议组组长应将学科组评议推荐评议意见或审议人员情况向院评委会报告,申报高级职务者应由申请人本人进行述职或答辩。院评委会委员要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表现、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在充分讨论,认真评议的基础上,本着“公正、准确、保密 ”的原则,对申请人进行科学、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院评审委员会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申请人获得实到评委三分之二的赞成票方为通过。未到会评委不得委托投票或补投票,有此类情况发生,表决无效。
(四)评审前申报人主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职称外语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凡申报评审高一级职务,除按规定符合免试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条件的以外,均应参加省、市人事部门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统考,且成绩合格。
2.拟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按学院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安排,本人提出申请和提交任现职以来,代表本人水平的主要论文、著作、教材及其它科研成果鉴定证书及获奖证书(复印件),合作的论文、著作、教材及其它科研成果应由合作者或课题负责人出具申报者所承担部分或所起作用的书面证明等,个人申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过期所在单位和学院不予受理。
3.申报人员的科研代表作需要至少两位同行专家鉴定(专家鉴定须校外一名、校内一名或两位校外专家)。
4.根据省职改办的要求,申报副高以上职务的“个人业绩贡献”应在学院召开评审委员会前公示7天,并将结果填入《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
第六章 申报与评审时间
第二十九条 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工作,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各部、系于9月30日前将申报人员的材料报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定于10月中旬组织评审工作;于12月底前公布评审通过名单。
第三十条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确认、评审时间以当年四川省职改办或四川省教育厅的通知为准。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一条 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院评审委员会委员、各学科评议组成员和参与职称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掌握政策、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要严格遵守职称工作的各项组织纪律与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申报人要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表格和提供评审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否则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同时,申报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评审委员会施加影响,干扰评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涉及到学院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和工作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时,当事人必须回避。凡未回避者,参与推荐评审的人员有权拒绝推荐评审,推荐评审结果作无效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经学院同意在国内短期(一年以内)学习、进修和在职(未脱产)人员,其学习时间可连续计算任现职年限。
第三十五条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高一级学历、学位的人员,如按该学历、学位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其见习期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只能从取得该学历、学位后开始计算,不得将取得该学历、学位前的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累计计算或折算相加作为任职年限。如按原有学历和原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可将取得较高学历前后从事同一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累计计算为任职年限。
第三十六条 凡任职年限符合本文件相应职务规定的,属正常评审;凡任职年限未达到相应职务规定的,属破格评审;破格评审人员的“教学、管理业绩条件”与正常评审的要求相同,“科研业绩”除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正常评审的条件外,还须达到《关于印发《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的通知》(川职改[1992]69号)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文核心期刊或被引证、收录期刊的认定:
(一)中文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最新版)、所列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最新版)、《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最新版)。
(二)在国外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EI收录期刊;或WEB OF SCIENCN—SCIE—SSCI。
(三)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另行出版的增刊或专刊上的论文不能视作核心期刊的学术论文,增刊论文不得送审。
第三十八条 获奖的类别及排名以授奖部门颁发的证书(或奖状)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以最高级别奖计算一次。完成课题以验收报告、结题报告或鉴定书为准,在研课题以下达批文、任务书或合同书为准。课题累计经费以教务部和财务部出具的证明为准。
第三十九条 当科研论文的第一作者是学院本科生,并在所完成的论文中指明其指导教师为通讯作者时,指导教师可视为第一作者。
第四十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前相近的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为专业工作年限。
第四十一条 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所发表的论文、专著等必须与所从事的专业工作一致或相近。
第四十二条 已取得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经试用期考核合格,经确认后,根据学院岗位设置及工作需要可拟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中凡涉及“以上”、“以下”、“以前”、“以后”等处,均包含其所提及的数据和内容等。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